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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罪案)(公开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49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平县**镇**村**街**号,现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7日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2时某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粤PH9****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源市宝源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11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的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15.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平英

2019年9月26

附:

1.被告人谢某某(133********)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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