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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住广东省河源市**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07日被延长刑事拘留,现被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04时2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河源市源城区高埔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高埔小学路段左转弯时,与利某某驾驶的粤PU9***号牌小车发生碰撞后又与路边停放的一辆电动车、一辆粤P9H***号牌小车发生碰撞,造成本人受伤、各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5.5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查获经过;被告人的人员电子档案、身份证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害人利某某、曾某某、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拍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车辆上路通行,造成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致其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宇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被告人谢某某被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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