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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罪)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81198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丹江口市**水厂工作,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镇**,住湖北省丹江口市**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鄂C****8号小型普通客沿环库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丹江口市**镇莲花寺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被告人谢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88mg/100ml,执勤民警依法将被告人谢某某带至丹江口市**卫生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样。

2019年10月6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谢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8.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提取血样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海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中东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2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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