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乡县**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金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6时53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鲁******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34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金司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348省道由东向西骑自行车的率相撞,致被害人率当场死亡。经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发生后,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率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二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率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茜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金乡县**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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