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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48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21时许, 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粤S5****号牌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镇**街**号路段,与被害人陈某某停放路边的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陈某某报警,民警随即赶往现场将在现场等待的谢某某抓获归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1.75mg/100ml。事故发生后,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启阳,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谢某某在明知有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吴泽佳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保证人孙某某,联系电话135*********。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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