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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9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区**路**号楼**单元**号,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12月9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作出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0年8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31日03时30分许, 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晋A****V号白色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沿双塔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朝阳街口往北200米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检测,谢某某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检测。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92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雅萍

                                  检察官助理:刘甲慧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36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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