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45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63********,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出生地为广东省湛江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广州**大学**委员会**员,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大院**号**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广东省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受贿罪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3月19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担任广州**大学**医院(以下简称“**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药品采购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医药供应商的回扣归个人所有,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404.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担任广州**大学**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院**分院的药品采购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通过该院**科主任黄某甲多次收受广州市**有限公司、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制药有限公司的药品采购回扣款共计人民币235万元,并将其中的人民币70万元交给**院**科科长符某某用作公务活动费用,其余的人民币165万元归其个人所有。
2.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担任广州**大学**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某实际控制的开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接该院**院区门诊住院综合楼土建工程、装修工程、临建宿舍食堂工程以及其他配套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先后10次收受了张某某贿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55万元。
3.2014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担任广州**大学**院(广州**大学附属**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经开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介绍认识了中国**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部副经理孙某甲,并为孙某甲的妻子李某某调入广州**大学附属**医院工作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了张某某和孙某某贿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
4.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担任广州**大学**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朱某某实际控制的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接该院中央监护系统和监护仪采购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了朱某某贿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
5.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担任广州**大学**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湖南**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该院ICU、供应室洁净系统及配套安装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了该公司广州办事处经理刘某甲贿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
6.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担任广州**大学**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广东省**公司承接该院**院区门诊住院综合楼工程监理项目以及监理费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了该公司项目总监林某某贿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7.5万元。
7.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担任广州**大学**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黄某某实际控制的广东**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该院检验科设备安装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了黄某乙贿送的钱款人民币5万元。
8.2014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担任广州**大学**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广东**设计有限公司在该院装修设计项目的承接和费用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了该公司总建筑师曾某某贿送的钱款人民币2万元。
9.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担任广州**大学**院(广州**大学附属**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刘某乙实际控制的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承接该院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了刘某乙贿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
10.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担任广州**大学**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下属吴某某担任该院**部主任提供帮助并承诺在其职务晋升方面给予支持,先后2次收受了吴某某贿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广东省监察委员会留置,留置期间坦白交代了监察机关已掌握和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2019年3月4日,被告人谢某某的家属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7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主体身份材料、任职文件和相关工程项目合同、药品采购金额汇总表、药款明细表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杨某某、孙某乙、符某某、张某某、梁某某、郑某某、施某某、涂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亲笔供词;
4.被告人谢某某的到案情况说明及退赃凭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在药品采购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医药供应商的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琼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11册;
3.退缴的赃款人民币70万元,现暂扣于广东省教育厅,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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