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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受贿案)_壤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壤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壤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91966********,藏族,专科毕业,原阿坝州人民医院**科科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住马江街**号**幢**单元**楼**号,因涉嫌受贿罪,经阿坝州监察委员会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壤塘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2020年10月30日决定,于同日被壤塘县公安局执行拘留,经本院2020年11月4日决定,于同日被壤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壤塘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谢某某在担任阿坝州人民医院设备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提供设备供应上的便利以及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现金,非法收受周某某、刘某某、孙某某、肖某某、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邓某某、何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42.6万元(大写:壹佰肆拾贰万陆仟元整)。

(1收受成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所送现金81万元。

1.2013年年初的一天,周某某在成都九龙宾馆送给谢某某

现金12万元。

2.2014年年初的一天,周某某在成都新熙门小区地下停车场送给谢某某现金12万元。

3.2015年10月的一天,周某某在成都一品天下“大蓉和”酒楼停车场,送给谢某某现金30万元。

4.2016年年初的一天,周某某在成都新熙门小区地下停车场送给谢某某现金12万元

5.2018年年初的一天,周某某在成都新熙门小区谢某某家中,送给谢某某现金15万元。

(2收受四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现金23万元。

1.2014年年初的一天,刘某某在成都新熙门小区铜人李茶

坊送给谢某某现金7万元。

2.2015年年初的一天,刘某某在成都一品天下文杏茶楼三楼茶坊送给谢某某现金8万元。

3.2016年5、6月的一天,刘某某在成都郦湾酒店公路边送给谢某某现金8万元。

(3收受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所送现金30万元。

1.2016年年底的一天,孙某某在成都市新熙门小区铜人李

茶坊送给谢某某现金10万元。

2.2018年5月的一天,孙某某在成都瀚都酒店二楼茶楼送给谢某某现金20万元。

(4收受成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川西片区销售经理肖某某所送现金3.6万元。

1.2013年年底的一天,肖某某在阿坝州人民医院一卫生间

送给谢某某现金1万元。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肖某某在成都市新熙门小区门口送给谢某某现金2.6万元。

(5收受医疗设备推销商候某某超所送现金2万元。

1.2012年年底的一天,候某某在谢某某办公室送其现金

0.5万元。

2.2013年年底的一天,候某某在谢某某办公室送其现金0.5万元。

3.2016年年初的一天,候某某在成都新熙门小区楼下送给谢某某现金0.5万元。

4.2017年年初的一天,候某某在成都郦湾酒店门口路边送给谢某某现金0.5万元。

(6收受医疗设备供应商张某某现金1万元。

2015年年底,为感谢谢某某的帮助,张某某在成都一品天

下瀚都酒店二楼茶楼送给谢某某现金1万元。

(7收受商人刘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某以拜年的名义在成都郫都区

犀浦镇的公路边上送给谢某某现金1万元。

(8收受商人邓某某现金0.5万元。

2015年年底的一天,邓某某在谢某某办公室送其现金0.5

万元。

(9收受彩超打印胶片供应商何某某所送现金0.5万元。

2014年年初,为感谢谢某某的关照,何某某在成都九龙宾

馆门口送给谢某某现金0.5万元。

2020年8月26日,阿坝州监察委工作人员、壤塘县监察委工作人员以及抽调的公安民警从成都市新熙门小区将谢某某带到阿坝州纪委监察委马尔康留置专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采购项目资料、支付凭

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孙某某、肖某某、刘某某、候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宁某某、邓某某、何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壤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波

检察官助理:魏梦雨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金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散件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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