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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合同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95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街道**路**号。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9年12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谢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社区曾屋**号有一栋农民房,五层半,总建筑面积约700平方米。谢某某隐瞒房产已出租、转让、质押等事实,于2015年9月7日,骗取事主杨某某该栋楼三年的承租租金共115000元(租期从2015年10月1日到2018年9月30日),并于2015年9月12日再次将该栋楼租给另一事主朱某某,骗取朱某某一年的租60000元,收到钱款后,谢某某隐匿行踪,躲避追债,导致事主杨某某和朱某某被骗,无法对该栋楼进行分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协议书、出租屋登记信息、借款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房屋转让协议、见证书、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詹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芳

二0二 0年四月三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龙岗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原告人:朱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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