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96********,汉族,文化程度本科,自由职业,住广州市白云区**路**栋**房(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越秀区**号**房)。2020年1月2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谢某甲结识被害人刁某某、刘某某某、郭某、刘某星和刘某杰后,向被害人谎称有朋友认识华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可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到手机和其他电子产品。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谢某甲先以市场价格购买手机,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卖给被害人,从而诱骗被害人继续向其转账支付货款。后被害人向其追讨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时,被告人谢某甲编造虚假物流单号,或手机已经加价转卖给其他人、仓库被查封不能发货等理由进行拖延,并拒接电话拒不回复微信进行逃避。期间,被告人谢某甲以此方式诈骗得被害人刁某某、刘某某某、郭某、刘某星和刘某杰在广州市荔湾区**等地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865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谢某甲以上述方式,诈骗得被害人刁某某共计人民币767000元。
二、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谢某甲以上述方式,诈骗得被害人刘某某某人民币20000元。
三、2019年11月,被告人谢某甲以上述方式,诈骗得被害人郭某人民币44400元。
四、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谢某甲以上述方式,诈骗得被害人刘某星人民币10000元。
五、2019年11月,被告人谢某甲以上述方式,诈骗得被害人刘某杰人民币24000元。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谢某甲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及其家属对上述被害人已经全部退赔,并取得上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抓获地点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及微信转账截图、银行流水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刁某某、刘某某某、郭某、刘某星、刘某杰的陈述;
5.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仍以先履行小额合同诱骗被害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索 晓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依法扣押的手机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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