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9********,瑶族,大专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期间,某某甲以人民币127000元向被告人谢某某经营的平南县**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购一辆日产轩逸牌小汽车后,谢某某以购车款人民币115300元、利润1000元叫平南县运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某某乙帮调车,并支付了定金2000元。同年10月13日,谢某某以客户验车为由将车提走,并以虚假的银行转帐凭证骗取了某某乙的人民币101000元。
案发后,谢某某的亲属代其退还了85000元给某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梁某甲、梁某乙、某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占为己,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全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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