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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失火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6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听信当地封建迷信:过完年第一次进山要有“响动”,便从家里带了一把绿色液体打火机和两个红色爆竹,然后与其丈夫杜某某前往**乡**村的**山场捡蘑菇,被告人谢某某到达**山脚荒田时用打火机点燃了第一个红色爆竹并扔到了荒田里,爆竹响后没有引燃杂草。下午3时21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夫妻俩在**山捡完蘑菇回家路上,再次经过山脚荒田时,谢某某用自带的打火机点燃第二个红色爆竹,并扔至与第一个爆竹燃放点相隔二三十米的荒田里,因荒田杂草浓密,且当时天气晴朗,气候干燥,有风,火势迅速蔓延,被告人谢某某与其丈夫扑救不及时,过火引发森林火灾,烧毁赣州**发展有限公司租赁的**山场上的林木。经安远县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中心鉴定:此次火灾致**弯坑、**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109亩(约7.266公顷)、林木蓄积量85立方米。

案发当日,被告人谢某某积极扑救火灾,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发后,谢某某取得了被烧山场使用人赣州**发展有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指认等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野外燃放爆竹而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09亩(7.266公顷),烧毁林木蓄积量计85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志敏

检察官助理:何晓芳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0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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