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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180号

被告谢**,男,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2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现住址河南省桐柏县**。被告人谢**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月2日被行政拘留,2018年1月16日经桐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月2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日下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沈**和司机许**到月河镇闵庄村彭楼组鸿华养猪厂对其涉嫌污染问题拍照取证时,遭到老板谢**的暴力阻碍,谢**用巴掌打许**面部,打**的头部,用脚踢伤沈**的左大腿部。经鉴定,沈**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沈**、许**、聂**、肖**等人证言;

3、桐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4、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调解协议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海洋

                              检察员:李晓梦

                            二O一九年九月三日

附:

1、被告人谢**现监视居住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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