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2********,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镇,现住吉林省洮南市**镇**街**委**组,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1日18时40分至1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辱骂正在洮南市**镇**村**浴池道北进行交通执法的洮南市公安局**镇派出所民警朱某某及辅警孙某甲、何某某。之后在民警对其现场询问和强制带离过程中,谢某某将执法记录仪打飞,用撕扯、脚踹、抓挠等方式阻碍执法,致使孙某甲、何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引起群众围观。后被赶来支援的警察强制带到**镇派出所。案发后,谢某某的家属支付孙某甲、何某某医药费,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孙某甲、何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杨某某、曲某某、吴某乙、孙某乙、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