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高要县,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翠湖路三巷杀牛场火锅馆附近饮酒后滋事,殴打一起吃饭朋友孟某某并致孟某某右臂软组织损伤,后他人报警,渝北区公安分局双龙派出所民警敖某某、协勤田某某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处置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使用拳头攻击出警人员敖某某、田某某,致民警敖某某面部软组织损伤、协勤田某某头部软组织损伤。
2020年11月15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门诊病历、受伤照片、监控截图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莫某某、许某某、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敖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辉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一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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