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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一辆三轮车途经本市白云区金沙街浔峰岗地铁站B出口东南侧道路时遇交警依法设卡查车。被告人谢某某为逃避检查,驾车将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交警邱某某撞伤后逃离现场,后主动投案。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与邱某某的伤势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三轮车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文杰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缴获作案工具三轮车一辆,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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