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一辆三轮车途经本市白云区金沙街浔峰岗地铁站B出口东南侧道路时遇交警依法设卡查车。被告人谢某某为逃避检查,驾车将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交警邱某某撞伤后逃离现场,后主动投案。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与邱某某的伤势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三轮车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段文杰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缴获作案工具三轮车一辆,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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