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重庆市合川区**大道**小区**栋**室(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谢某某与颜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当晚23时许,颜某某以被谢某某殴打为由报警至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合阳派出所要求处理。合阳派出所受理报案后,派出民警唐某某等人依法前往合川区龙都街处警调查。在民警处警过程中,谢某某拒绝前往合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对处警民警采用抓、咬等暴力手段进行对抗。导致民警唐某某脸部被抓伤。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重庆市公安局电话报警接处警综合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龚某某、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人体损伤鉴定书;
5.抓获经过、处置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 然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大道**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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