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4〕17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西省安远县人,户籍地址:安远县**镇**村**组**号**号,现居住地地:安远县**镇**园**店,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为非法获利,在安远县**镇**园路段“**中心”持续容留林某某等妇女多次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抽取费用,至案发止,谢某某从介绍、容留妇女卖淫中获利叁万柒仟余元。2014年7月30日晚,版石派出所民警在情缘休闲中心二楼一房间内将正在进行卖淫的林某某、嫖娼的钟某某二人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志敏
2014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8296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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