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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979号 

被告人谢某某(自报),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8197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经营本市道滘镇闸口村**路**公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号***花园*****房。2018年3月因容留卖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12日至4月13日,被告人谢某某在经营本市道滘镇闸口村**路**公寓期间,在该公寓***房共135次容留、介绍卖淫女侯某某给男嫖客发生性关系,并帮侯某某收取13500元嫖资,谢某某获利10800元。

二、2020年2月12日至4月13日,被告人谢某某在经营本市道滘镇闸口村**路**公寓期间,在该公寓***房、***房、***房共89次容留、介绍卖淫女李某某给男嫖客发生性关系,并帮李某某收取8930元嫖资,谢某某获利7090元。

2020年4月13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道滘镇闸口村**路**公寓将谢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等书证,手机等物证,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为牟利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志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叁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本案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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