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龙 川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曾某甲、曾某乙、凌某某是吸毒人员,仍将自己位于龙川县**镇**村**号的住所提供给曾某甲、曾某乙、凌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9年7月5日凌晨3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谢某某家中将上述人员当场抓获,并扣缴吸毒工具一批。归案后,被告人谢某某供认容留吸毒人员曾某甲、曾某乙、凌某某吸食毒品冰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工具冰壶1个,吸管4根,密封袋1个,锡纸1卷,手机2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3.证人曾某甲、曾某乙、凌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审讯视频、抓捕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将自己的住处提供作为吸毒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果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龙川县看守所;
2.证据目录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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