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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谢某某,外号“胖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自由职业,家住:上饶市广信区**乡**村。1994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l1月2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晚上,被告人谢某某喝醉了酒,接到胡长根的电话,胡长根告诉他,喝醉了酒找点药(指毒品)玩玩,就会使人飘飘欲仙。谢某某就打电话给被告人林某某,问他有无毒品,林某某答应帮忙找找。半个小时后,林某某打电话给谢某某,说已经帮他找到了毒品。谢某某问林某某要多少钱,林某某说要600元。当时,谢某某就通过自已的微信转账300元给林某某,剩下的300元答应现金支付给林某某。林某某和郑某某二人开车到上饶市广信区**乡**村谢某某的家里,胡长根也在谢某某的家里。谢某某把300元现金给了林某某,林某某就拿了一小包冰毒(约0.4克)出来,郑某某就做吸食毒品的工具。工具做好后,林某某、郑某某、胡长根和谢某某四个人就在谢某某家一楼的卧室内开始吸食起毒品了。直到半个小时把毒品吸食完后,林某某、郑某某和胡长根才各自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场所照片;2.谢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毛发检测报告、微信转账记录、(1994)龙法刑初第247号刑事判决书;3.证人林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郑某某、林某某、谢某某的辨认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林某某、郑某某和胡长根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建辉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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