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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住华容县**镇**村**组,2012年12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谢某某先后入住在华容县注滋口镇金都宾馆507房、306房。其先后三次在其入住的房间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上旬一天下午,谢某某与汤某某、陈某某、赵某某从华容县章华镇返回注滋口金都宾馆507房间内,由赵某某提供毒品冰毒,四人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

2、2020年3月23日下午,在金都宾馆306房间,谢某某与汤某某、赵某某、卿海、陈某某在该房间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

3、2020年3月24日,谢某某在金都宾馆306房间内,容留赵某某、汤某某、陈某某三人吸食了毒品冰毒。

2020年3月30日,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常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汤某某、陈某某、卿海、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超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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