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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Z100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梅陇镇**巷附近(户籍所在地:海丰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5月26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谢某甲在海丰县梅陇镇***巷**楼一楼西其租用的工厂内同时容留徐某某、谢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单独容留徐某某、谢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各1次。2020年5月23日15时许,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谢某甲自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甲自动投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钦赐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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