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某某、绰号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乡**宿舍**号,现住武冈市**佳苑**栋**房。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9年2月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伍佰圆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3月19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2月29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6日,被告人谢某某用其金卡在武冈大酒店开1236号房,在该房内容留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20年5月8日,被告人谢某某用其金卡在武冈大酒店开1336号房,在该房内容留王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3.2020年5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用其金卡在武冈大酒店开1336号房,在该房内容留王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武冈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内住客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谢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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