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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4********,壮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路**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小区**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在来宾市兴宾区**小区**栋**单元**号自己家中容留蒙某甲、蒙某乙、韦某某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当场缴获吸毒工具“水烟壶”一个及毒品冰毒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04克,后封存送检。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一次容留三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甜梅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量刑建议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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