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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汉阳区**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 年8月20 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8 月19 日至8月20日,被告人谢某某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捷顺商务酒店开设8303房间,先后容留吸毒人员熊某甲熊某乙、杨某某吸食毒品(俗称“麻果”)后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鹦鹉街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颗。经尿液检测,被告人谢某某熊某甲熊某乙、杨某某均呈甲基苯丙胺类(麻果)阳性。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毒品净重0.1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照片、尿液检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甲熊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提供房间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资晓露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6.《讯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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