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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8********,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镇**村**组**号,住资兴市东江镇****厂**号宿舍。2006年9月6日因犯抢夺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0年8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五年,2014年4月6日减刑释放;2017 年2月2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6月7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谢某某先后四次容留何某某吸食毒品,现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6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联系何某某来**客栈吸食冰毒和麻古,何某某到了客栈楼下之后谢某某将其接到**客栈二楼谢某某开的房间内,谢某某将自己吸食剩下的冰毒和麻古与何某某吸食完毕。

2、2019年5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与何某某相约一起吸食毒品。见面后何某某拿了80元钱给谢某某,由谢某某购冰毒和麻古,之后两人来到谢某某上班的**厂**宿舍将买来的冰毒和麻古吸食完了。

3、2019年5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与何某某相约一起吸食毒品,由谢某某购买毒品后,谢某某和何某某来到谢某某工作的**厂**宿舍将买来的冰毒和麻古吸食完了。

4、2019年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和何某某在资兴市**园找工作,后两人约好吸食毒品,但谢某某称自己没钱。由何某某购买冰毒和麻古,之后谢某某和何某某来到谢某某所在的**厂**宿舍将买来的冰毒和麻古吸食完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公司入职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刘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坤全

2019年9月4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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