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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298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什邡市********号,住什邡市******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917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9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某某在其位于什邡市**街**苑**单元**楼**号的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胡某某、任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婷婷

                              检察官助理 刘  园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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