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73********,汉族,小学肄业,居民,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吸毒,于2018年12月、2019年2月27日、2019年4月26日分别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十五日、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于2019年2月2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4月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江油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3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4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在其位于江油市**路**号**栋**单元**室的家中卧室内,与罗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4月25日21时许,江油市公安局民警在谢某某家中先后查获谢某某、罗某某、杨某某。4月29日,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尿检,谢某某、罗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26日在其家中容留其侄女、妹妹及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因容留他人吸毒,2019年4月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检测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且在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受过行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周海燕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件1页、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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