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10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3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乡**村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底某晚,被告人谢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东城街道**村**路**号***房内容留吸毒人员何某甲、廖某某、何某乙、李某某、曹某某(前三人已被行政处罚)吸食冰毒。2020年1月1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抓获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何某甲、廖某某、何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锋
2020年4月9日
附:
1. 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 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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