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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108197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经依法审查,现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从李某某处以500元、9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购买毒品冰毒,后分别于2019年10月20多号、2019年11月6日和2019年11月13日,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号其家中,三次提供冰毒给吸毒人员王某某供其吸食。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现场尿检结果呈冰毒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苏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提讯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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