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二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镇**村**号,租住江苏省启东市**镇**新村**幢**室。被告人谢某某曾因卖淫,于2013年1月1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月22日被收容教育六个月;曾因吸毒,于2019年8月1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先后4次在其租住的本市**镇**新村**号楼**室阁楼,分别容留董某某、陈某某、邵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于2018年11月某日,在其租住的本市**镇**新村**号楼**室阁楼,容留董某某吸食冰毒。
2.被告人谢某某于2018年11月某日,在其租住的本市**镇**新村**号楼**室阁楼,容留董某某、陈某某吸食冰毒。
3.被告人谢某某于2018年11月某日,在其租住的本市**镇**新村**号楼**室阁楼,容留邵某某吸食冰毒。
4.被告人谢某某于2018年12月某日,在其租住的本市**镇**新村**号楼**室阁楼,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
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在其租住的本市**镇**新村**号楼**室阁楼被民警抓获,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证明、启东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陈某某、邵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熊熊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启东市**镇**新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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