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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刑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28011977********,汉族,中专文化,工作单位临武县招待所,职业×职人员,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现住临武县**镇**小区。2015年09月09日,因吸毒被临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04月30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8日晚,被告人谢某某与彭某某、陈某在临武县某宾馆谢某某自己的办公室里一起玩手机游戏,玩到22时许,彭某某提出去搞点毒品来吸,并用微信转账300元给谢某某,要谢某某去买毒品。谢某某随后联系“大块肉”(真实名字叫陈某某,在逃)购买了300元冰毒,“大块肉”把冰毒送到临武县迎宾馆大门口交给谢某某,谢某某回到自己的办公室伙同彭某某、陈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将冰毒吸完。除当晚查获的这一次,另外还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晚、2020年3月4日晚、2020年4月8日晚、2020年4月10日晚、2020年4月21日中午及晚上、2020年4月23日晚、2020年4月24日晚、2020年4月25日凌晨、2020年4月28日下午,共计10次在临武县迎宾馆自己的办公室内,容留彭某某、陈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5、尿检报告;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晓军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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