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4月2日被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3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5月6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9日由涟源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后一直在逃,2018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4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通程商务宾馆”开了8707号房间。当天下午,谢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谢某乙、刘某甲、谭某甲、刘某乙等人在该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广州铁路公安处长沙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体检表、通程商务宾馆入住登记单、银行卡签单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谢某乙、刘某甲、谭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为他人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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