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03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2020年3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3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其自有的牌号为渝AE****小型汽车内,4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如下:
1.2020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谢某某驾驶上述小型汽车至重庆市渝北区空港至木耳镇方向南北大道上,在车内容留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谢某某驾驶上述小型汽车至重庆市渝北区空港至木耳镇方向南北大道上,在车内容留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3月中旬一天晚上,谢某某驾驶上述小型汽车至重庆市渝北区鹿山村附近路边,在车内容留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20年3月25日0时许,谢某某驾驶上述小型汽车至重庆市渝北区空港至木耳镇方向南北大道上,在车内容留宋某某、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因谢某某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被本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7月3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义长
检察官助理:刘 昱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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