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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街**门市楼上**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4日被安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其居住出租房内多次容留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初、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其居住的出租房内容留李某甲吸食冰毒;

2.2019年11月25日、2019年12月1日、2019年12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其居住的出租房内容留李某乙吸食冰毒;

3.2019年1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其居住的出租房内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

4.2019年1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其居住的出租房内容留蒋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12月4日,民警在安岳县谢某某居住的出租房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并在其住所内查获一包白色不明晶体净重0.15克。经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白色不明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5.辨认、检查、勘验等笔录;6.手机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及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其住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席 帅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67页,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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