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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谢某某在其位于中江县******号房屋的二楼客厅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丁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其位于中江县******号房屋的二楼客厅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丁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21日上午9点,被告人谢某某在其位于中江县******号房屋的二楼客厅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辨认笔录;5.其他书证;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1年1月8日,被告人谢某某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辉

检察官助理:王叶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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