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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未检专用)(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994********,汉族,初中,无业人员,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花园**市场。2019年12月11日因吸毒,被广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刘某某某某提出找个地方吸食毒品,被告人谢某某在信州区**道斌利假日酒店内订房间,容留刘某某某某(因贩卖毒品已被逮捕)、刘某某(系未成年人)、张某某(系未成年人)在酒店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几天后,刘某某某某提出找个地方吸食毒品,被告人谢某某在自己家里同刘某某某某一起吸食毒品。2019年10月14日,刘某某某某提出找个地方吸食毒品,被告人谢某某在信州区江南时代订了房间,同刘某某某某一起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3份、境内旅馆住宿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毛发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淑慧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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