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足疗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乡**村**组**,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7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0日、8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在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小区**号**单元**层**号经营**保健按摩院期间,租赁房屋容留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2019年9月17日20时许,卖淫人员赵XX与嫖娼人员黄XX在谢某某租赁的**小区**号**单元**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谢某某2019年9月18日因容留卖淫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2020年1月13日14时许,卖淫人员陈XX与嫖娼人员隋XX在谢某某租赁的**小区**楼**单元**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将谢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公安行政案件卷宗材料等;2.证人隋某某、陈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曾因容留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一年内又实施容留卖淫行为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志伟
检察官助理:于震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逮捕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谢喜艳,女,1977年7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021977070214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富微足疗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城郊乡胜利村1组89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31号1-1-1。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喜艳涉嫌容留卖淫罪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7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0日、8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喜艳在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碧海人家小区472号1单元1层6号经营富微保健按摩院期间,租赁房屋容留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2019年9月17日20时许,卖淫人员赵XX与嫖娼人员黄XX在谢喜艳租赁的碧海人家小区484号2单元202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谢喜艳2019年9月18日因容留卖淫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2020年1月13日14时许,卖淫人员陈XX与嫖娼人员隋XX在谢喜艳租赁的碧海人家小区472楼3单元302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将谢喜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公安行政案件卷宗材料等;2.证人隋某某、陈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谢喜艳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喜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喜艳曾因容留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一年内又实施容留卖淫行为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喜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志伟
检察官助理:于 震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逮捕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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