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87********,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及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谢某某与表嫂王某某合伙在益阳市赫山区**路**市场**街一楼租赁门面,开设“浴足**”门店,经营洗浴、按摩生意。2019年9月,王某某因家庭变故退出合伙,由谢某某独自经营。同年11月开始,被告人谢某某在“浴足**”门店内容留妇女卖淫,从中抽成牟利,并将租赁的门店后面的三楼住房用做卖淫嫖娼场地。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谢某某在“浴足**”为卖淫女提供伙食、招揽顾客,共容留三名卖淫女以每次100或13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数百次,每次从中抽成30或40元,共计非法获利7800余元。
2020年1月9日下午,民警在**路**市场的“浴足**”门店内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卖淫女二人,嫖娼人员二人。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文书、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蒙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5.微信聊天记录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及便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志军
2020年4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数据光盘1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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