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103197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段**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决定不逮捕,2019年2月28日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8月26决定对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伙同黄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在逃)为卖淫女徐某某、包某某、阿某某(三人均已行政处罚)等人提供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屋作为卖淫活动场所,并每次从中抽取几人的部分嫖资。2018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楼道处挡获卖淫女徐某某及嫖娼人员胡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房间内挡获卖淫女阿某某及嫖娼人员易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楼道处挡获卖淫女包某某及嫖娼人员秦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附**号门口挡获黄某某。2019年1月25日8时许,公安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内将被告人谢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在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苏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案卷宗三册、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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