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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52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肥东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8月16日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车至合肥市瑶海区**环璟泰华秀苑小区门口,因小区保安未予放行,谢某某遂从附近商店地上拿了两个啤酒瓶,用脚跺开小区门禁进入小区,用啤酒瓶砸开保安室的玻璃门,追逐芦某某,先后用啤酒瓶以及从保安室墙角捡起的一块砖头砸向芦某某头部,致芦某某头部流血受伤。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芦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合肥市***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某为双向情感障碍,作案时处于狂躁发作期,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8年9月12日,公安民警电话传唤谢某某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谢某某赔偿被害人芦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谅解书及收条等;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5.伤情鉴定意见、***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若璇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证据2册及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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