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拘留,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4月22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4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1日凌晨,被害人蔡某甲与朋友蔡某乙等人到雷州市客路镇金誉商务宾馆房间休息,因蔡某甲喝醉酒,在宾馆一楼大厅处将头埋在前台并自言自语。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在逃)、蔡某丙(另案处理)从金誉商务宾馆楼上下来到前台处时,谢某某因看蔡某甲不顺眼,便拿起自己的木屐鞋殴打蔡某甲的头部,打了一会儿,谢某某又将蔡某甲拉出到金誉商务宾馆门口处继续用木屐、拳脚殴打,直到蔡某乙等人前来寻找蔡某甲时,谢某某、张某某、蔡某丙等人才逃走。经广东省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甲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被害人的病历记录、违法犯罪记录等书证;2.证人蔡某乙、证人黄某某、同案人蔡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现场监控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使被害人受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锟
2019年 5 月 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押雷州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宗3册,检察卷宗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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