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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寻衅滋事案)_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9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在霞浦县******号。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2月8日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分别于2013年10月、2014年10月、2014年11月、2017年4月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分别于2014年12月1日、2017年4月24日先后两次被霞浦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本案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29日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路过霞浦县**街道**楼下,遇被害人尤某某到此附近扔垃圾。次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以前一日被尤某某扔垃圾吓到为由,到霞浦县**街道**路一店铺购买一把剪刀,并持此剪刀到被害人尤某某经营的****店铺内捅被害人尤某某左侧身体,致被害人尤某某左侧开放性胸腹部损伤、左上臂裂伤、左侧血气胸、左侧第11肋骨骨折、脾挫伤。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尤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6日晚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霞浦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登记表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制作说明、鉴定委托书、霞浦县医院入院记录、CT检查报告单、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被告人谢某某体检材料等书证;2.证人管某某、丁某某证言;3.被害人尤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6.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指认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有多次行政违法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婷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附带民事诉讼状及证据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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