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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南陵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住南陵县**镇**村**村**号。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南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9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各持一把砍刀至南陵县籍山镇大港村窑塘自然村16号,准备向在此开设赌场的赵某某索要开支。二被告人持刀到达赌场后,黄某某持一把长砍刀堵在赌场门口防止赌场人员离开,谢某某持一把短砍刀冲进赌场准备找赌场组织者赵某某索要开支,并因此与赵某某发生争执,争执中谢某某持砍刀将赵某某砍伤。后谢某某、黄某某先后离开现场。经南陵县公安司鉴定中心法医师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罪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黄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谢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谢某某系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丽丽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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