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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安徽省合肥市**区**路**幢**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14日晚,韩某某与刘某某在金鼎KTV发生殴斗,韩某某记恨刘某某并伺机报复。当年6月份一天,韩某某安排张某某、李某甲等人报复刘某某。李某甲、张某某安排被告人谢某某及闫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罗某某等人帮助一起报复刘某某,并在金鼎KTV 门口对刘某某的车辆进行守候,当发现刘某某的车辆后,闫某某、罗某某下车,持刀将驾驶刘某某车辆的张雷砍伤,并将刘某某的车辆砍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李某甲、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参与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信志强

检察官助理:张浩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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