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一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李家冲社区居委会白杨组,2014年至2018年,因寻衅滋事、吸食毒品,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6日0时许,被告人谢某甲与张某某(在逃)、邹某某(己判刑)等人在本市岳阳楼区郭镇乡致富街宵夜,期间,张某某借帮谢某甲挪车之机,驾驶摩托车在致富街上转圈,途径“定望烧烤店”时,在该店宵夜的被害人谢某乙认为张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声音太大,遂骂了张某某一句,张某某听后怀恨在心,即返回夜宵店邀集谢某甲、邹某某一起前去殴打谢某乙,张某某手提两个啤酒瓶冲在前,谢某甲、邹某某紧随其后,三人赶到“定望烧烤店”后,张某某用啤酒瓶砸谢某乙的头部,谢某乙还手,谢某甲、邹某某即上前帮忙殴打谢某乙,此时,与谢某乙一同宵夜的同伴即被害人谢某丙上前劝架,谢某甲用拳头将谢某丙打到在地后即与邹某某、张某某相继逃离现场。经鉴定,谢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谢某甲刑满释放后即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谢某乙、谢某丙的陈述;3、证人邹某某、刘某某、曾某某、何某某、定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甲的辩解和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甲起了主要作用,属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谢某甲又系判决宣告后出现漏罪,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被告人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谭 娟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押岳阳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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