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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57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打工,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乡**组,暂汕头市澄海区**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与工友邓某某等人要到汕头市澄海区莱芜“清风阁”唱歌,在“清风阁”停车场通道时,被害人王某某驾驶小汽车乘载王某甲从谢某某旁边经过,谢某某以王某某驾驶的小汽车离他太近对王某某、王某甲进行谩骂。王某某下车后,被告人谢某某将王某某摔倒在地,并对其进行殴打。王某甲见状下车劝止,谢某某也对王某甲进行追打。清风阁的保安及邓某某等人见状对谢某某进行阻止。

经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王某某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属轻微伤。王某甲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属轻微伤。

2020年8月4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莱芜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2. 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3. 证人邓某某、梁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4. 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书;

5.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的身份户籍信息及出具的到案经过;

7. 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酒后因小故与人纠纷,继而逞强耍横,随意对他人实施殴打,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传誉

检察官助理:陈受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 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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