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7〕95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镇**村**组,暂住深圳市龙岗**花园**栋**室。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7年2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2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在深圳市福田区**度假村**门口坐上被害人易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B3****桑塔纳出租车后排座。因己约定搭载其他乘客,被害人易某某拒绝搭载被告人谢某某,被告人谢某某便将易某某打伤,并将出租车的前挡风玻璃打坏。被告人谢某某随后又对停放在**店门口的车牌号为粤B7****别克商务车拳打脚揣,随意破坏。 后被告人谢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易某某所受损失属轻微伤。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两部汽车的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42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身份材料、修车的发票复印件及维修汽车照片复印件、涉案汽车的照片、出警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并随意殴打他人,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17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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