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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住滕州市***镇**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与其妻张某某等人步行至滕州市 “***KTV”门口处,因怀疑张某某被徐某某倒车吓到而与徐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厮打,致徐某某受伤。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夺下徐某某手中的手机并摔在地上,致手机损坏。经价格认定,涉案手机于2020年5月17日的市场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150.00元。经法医学鉴定,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谢某某赔偿徐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孔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徐某某陈述,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聪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侦查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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